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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智丨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長遠所需”也是“當務之急”

2023-11-30 17:07

來源:中國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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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進行第十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要從更好統(tǒng)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更好統(tǒng)籌發(fā)展和安全的高度,深刻認識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建設同高質量發(fā)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為中國式現(xiàn)代化行穩(wěn)致遠營造有利法治條件和外部環(huán)境。

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對中國式現(xiàn)代化建設而言,涉外法治建設有何重要意義?中國網(wǎng)《見智》專訪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孔慶江,深入解讀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涉外法治建設的最新重要講話,為讀者提供專業(yè)學習參考。

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涉外法治建設進行第十次集體學習

【采訪/中國網(wǎng) 蔣新宇】

《見智》:習近平強調,加強涉外法治建設既是以中國式現(xiàn)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yè)的長遠所需,也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zhàn)的當務之急。應如何理解“長遠所需”和“當務之急”?做好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體現(xiàn)在哪些方面?

孔慶江:就涉外法治建設而言,“長遠所需”指的是建設好滿足“中國式現(xiàn)代化全面推進強國建設、民族復興偉業(yè)”需要的涉外法治;“當務之急”指的是建立起滿足“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zhàn)”需要的涉外法治。無論是“長遠所需”,還是“當務之急”,都凸顯了做好涉外法治建設工作的重要性。

當下的涉外法治現(xiàn)狀上不能滿足“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應對外部風險挑戰(zhàn)”對涉外法治的需求,尚未建立起同高質量發(fā)展、高水平開放要求相適應的涉外法治體系和能力,也未建立起同應對外部風險挑戰(zhàn)要求相適應的中國法的域外效力體系和能力。因此,無論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還是“應對外部風險挑戰(zhàn)”都在呼喚與之相匹配的涉外法治,既重要又緊迫。

《見智》:哪些方面更重要、更緊迫?您認為哪些方面是接下來的著力點?

孔慶江:就當下而言,涉外法治工作的重點是多方面的。比如,要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對接高標準貿易和投資協(xié)定,這是“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的需要。此外,在遵循國際法規(guī)則的前提下,延伸中國法的域外適用,完善反制裁等法律的配套機制,豐富應對挑戰(zhàn)、依法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的工具箱。這些是“應對外部風險挑戰(zhàn)”的需要。

《見智》:習近平強調,推進涉外法治工作,根本目的是用法治方式更好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用法治方式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案例都有哪些?

孔慶江:中國在海外有很多資產,對這些資產的保護,可以依賴政治和外交手段,但顯然政治和外交手段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對外締結廣泛的投資保護協(xié)定等法治手段十分必要,投資協(xié)定能起到政治和外交手段起不到的作用。設計完善的投資保護協(xié)定既能保護中國企業(yè)海外投資和其他資產,還能避免國家之間的外交爭端。除此之外,利用國際法上的國家豁免原則乃至中國政府海外資產所在地的外國國家豁免制度等,也能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

《見智》:推進涉外法治工作的根本目的,還包括“促進國際法治進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推進涉外法治工作如何促進國際法治進步?

孔慶江:廣義的涉外法治,包括國際法治在內,推進涉外法治自然促進了國際法治,中國模范踐行國際法治的行為,也屬于涉外法治的范疇,也直接促進了國際法治的進步。即便不考慮涉外法治與國際法治的包容和被包容關系,如果中國的涉外法治以優(yōu)良的制度設計而成為國際社會推行法治的典范,那么就會產生溢出效應,被他國所仿效,甚至成為最佳法治做法,而成為習慣國際法或被納入國際條約,這更是促進了國際法治的進步。

《見智》:習近平強調,要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主動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推進國際關系法治化。您認為“主動參與”體現(xiàn)了什么?

孔慶江:“主動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一方面指的是,在形成國際法規(guī)則的過程中,中國不能缺位。長期以來,中國一直是國際規(guī)則的接受者,有些國際規(guī)則片面反映了少數(shù)國家(如霸權國家及盟友)的利益,而不符合包括中國在內的多數(shù)國家利益,因而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國際秩序的穩(wěn)定。中國主動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不但有助于改變、修正現(xiàn)有的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國際規(guī)則,而且有助于制定符合國際社會整體利益、特別是符合廣大發(fā)展中國家利益的、公平合理的國際規(guī)則。

國際關系法治化必然強調國際法的作用。依國際法行事,是維護國際秩序的重要保障。世界的和平與發(fā)展必須建立在基于國際法的秩序基礎上,霸權主義與強權政治只能維護少數(shù)國家的特權,無法讓國際社會共享持久和平與普遍安全。作為負責任的大國,中國“主動參與國際規(guī)則制定”,有助于擺脫國際霸權主義的束縛,有助于國際關系的法治化。

《見智》:習近平指出,涉外法治工作是一項涉及面廣、聯(lián)動性強的系統(tǒng)工程,并提出相應要求。包括要立法先行,要建設協(xié)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要積極發(fā)展涉外法律服務,要深化執(zhí)法司法國際合作,要強化合規(guī)意識等,這些具體要求有何必要性?

孔慶江:這些要求涵蓋了涉外法治工作的各方面,包括涉外立法、涉外執(zhí)法、涉外司法、涉外守法和涉外法律服務,習總書記提出的這些要求,其先后順序也是遵循遞進的內在邏輯。

立法先行,其目的是形成系統(tǒng)完備的涉外法律法規(guī)體系。然后,執(zhí)法和司法必須跟上,建設協(xié)同高效的涉外法治實施體系,提升涉外執(zhí)法司法效能,推進涉外司法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提高涉外司法公信力,就成了題中應有之義。至于涉外法律服務,其實是涉外執(zhí)法和涉外司法的“潤滑劑”,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是涉外法律服務的提供者,培育一批國際一流的仲裁機構、律師事務所,就能由此積極發(fā)展涉外法律服務,從而推動涉外執(zhí)法和涉外司法工作。

只有一體推進涉外立法、執(zhí)法、司法、守法和法律服務,才能形成涉外法治工作大協(xié)同格局。

《見智》:習近平指出,法治同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您認為,法治對于開放而言,有著怎樣的作用?

孔慶江:法治與開放之間存在互動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對外開放與涉外法治是以兩種方式發(fā)生互動的:一是先有法治,后有對外開放,比如,先加入國際條約,然后根據(jù)條約的要求對外開放市場;二是先有對外開放,后有法治,比如,自由貿易試驗區(qū)先實施高水平對外開放舉措,然后把自由貿易試驗區(qū)等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有效舉措和成熟經驗及時上升為法律,進而打造開放層次更高、營商環(huán)境更優(yōu)、輻射作用更強的對外開放新高地。

法治于開放而言,既起到保障作用,也有指引作用,還有鞏固作用,夯實對外開放的根基。

《見智》:請您闡釋一下中國特色涉外法治理念、主張。

孔慶江:中國特色涉外法治理念,強調以涉外法律制度作為涉外法治的基礎,也就是以涉外法律制度“固根本、問預期、利長遠”。中國特色涉外法治理念還強調法治自信。法治自信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中華法系源遠流長,中華優(yōu)秀法律文化蘊涵豐富法治思想和智慧;二是黨領導人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上取得的法治建設巨大成就。

《見智》:在這樣的理念和主張下,有哪些成功實踐?

孔慶江:一個鮮活案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的制定和實施。在對外開放的關鍵時期,特別是在美國對華發(fā)動貿易戰(zhàn)的背景下,該法的出臺,不但以外商投資領域的基本法方式有力回復了中國是否繼續(xù)擴大對外開放問題,還以前所未有的開放力度厚植了對外開放的制度土壤,指明了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方向。

編審:張艷玲


【責任編輯:蔣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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