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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發(fā)布丨傅信平代表:適時修改《獻血法》相關條文 禁止因他人無償獻血而獲利

文章來源:中國網 發(fā)布時間:2022-03-08 13:30:16 作者:彭瑤 責任編輯:張艷玲

中國網3月8日訊 日前,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聯名30名貴州團代表提出議案,適時修改《獻血法》相關條文,禁止因他人無償獻血而獲利。

無償獻血人及其配偶、近親屬因交通事故等產生的用血費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門報銷,能否因此免除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最近貴州省檢察院辦理的一例民事抗訴案就涉及這一矛盾點。

該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袁某某遭受文某某駕車沖撞導致傷殘,因袁某某是自愿獻血者,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5180元用血費用已自行報銷,法院以“交通事故的賠償是針對侵權行為導致的直接損失”判決5180元用血費用不應獲得賠償。袁某某不服法院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jiān)督。近日,全國人大代表、貴州省檢察院檢察長傅信平作為本案主辦檢察官,已向法院提出抗訴。

傅信平介紹,我國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下簡稱《獻血法》)于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獻血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第二款規(guī)定:“無償獻血者臨床需要用血時,免交前款規(guī)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需要用血時,可以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免交或者減交前款規(guī)定的費用?!痹摋l文在保證醫(y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鼓勵社會大眾無償獻血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但在司法實踐中,無償獻血人及其配偶、近親屬因被侵權產生的用血費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門報銷,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是否賠償,獻血法無明確規(guī)定,導致了“類案不同判”現象屢屢發(fā)生。

傅信平表示,國家報銷用血費用的目的在于鼓勵社會大眾無償獻血,并通過報銷用血費用將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近親屬在遭受人身損害時的損失進行合理分散。如果受害人已報銷的用血費用不能向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主張,則導致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沒有完全承擔,客觀上減輕了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實際上成為國家無償獻血獎勵的受益者,侵權行為的后果與受到的責任追究不相符。

據此,傅信平聯名30名貴州團代表提出議案,適時修改《獻血法》相關條文,在第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近親屬按照前款規(guī)定免交用血費用的,不能因此免除侵權人或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p>

通過增加上述條款,將有利于更好貫徹落實《民法典》弘揚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立法導向,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讓執(zhí)法司法達到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彰顯法律溫度;有利于鼓勵和提倡社會大眾發(fā)揚無償獻血的人道主義精神,依法保障無償獻血者的合法權益,有效緩解我國醫(yī)療用血相對短缺的現狀;有利于統一執(zhí)法司法尺度,為依法辦理該類侵權案件提供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切實維護國家法治統一與權威。

(編輯:彭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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